日前,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坚持问题导向,充分吸收整合现有监管规定的情况下,《办法》对大股东的界定及有关行为提出具体要求,包括禁止大股东不当干预银行保险机构正常经营、利用持牌机构名义进行不当宣传、股权质押比例超过50%的大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等监管“红线”等。
《办法》的公布与此前一系列准则、评价办法的发布,意味着银行保险机构的监管由对行业的普遍性监管转变为对各个参与者的监管,监管要求更细、更深。
监管治理向公司上游追溯
近日,四川信托实控人刘沧龙被刑拘,随后四川信托在其官网发布了《沟通会会议纪要》,称三大中介机构已于5月中旬进场工作,预计8月上旬将出具清产核资的正式报告。随着清产核资报告时间表的出炉,历时1年的四川信托盘整即将迎来真相大白的时刻,为后续投资者兑付、赔偿,以及新股东入场的对价协商都奠定了基础。
银行保险业频频爆雷,折射出行业的治理乱象。而其背后,往往与部分大股东不负责任的行为脱不了干系。他们不断突破监管防线,通过层层嵌套、股权代持等方式,在资本市场兴风作浪、赚得盆满钵盈,但也严重威胁到行业秩序甚至是国家金融安全。
在包商银行、四川信托事件后,监管开始向公司治理的上游追溯,大股东就是目标之一。为防范金融风险,银保监会开始计划加强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大股东系列行为的监管力度和关联交易乱象整治工作,持续推进对银行保险机构的监管治理。
5月14日,银保监会公开19名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以进一步强化警示教育,做好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公开常态化工作。这已是自去年以来,银保监会连续第三次披露重大违法违规股东。
为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股东股权监管,持续、系统地完善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2020年,银保监会首次开展覆盖全部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深入开展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整治资本不实、股权代持、股东直接干预公司经营和通过不当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分两批次向社会公开了银行保险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起到了严肃市场纪律、强化市场监督的良好效果。
今年4月28日,银保监会发文表示,将持续加强股东股权和关联交易监管,推动专项整治工作常态化,制定出台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大股东行为监管指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公司治理重要监管规制。
如今,为完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加强股东股权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银保监会再度出手。6月17日发布的《办法》,对大股东的持股行为、治理行为、交易行为、责任义务、银行保险机构职责、监督管理等多方面进行明确规范。
股权质押超量表决权将受限
《办法》对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规定大股东并不只限于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范围更宽泛,体现了严监管的思路。这也就意味着将有更多的股东将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
针对大股东的持股行为、治理行为、交易行为等,《办法》明确提出了6项“严禁”,包括严禁滥用股东权利、严禁不当干预、严禁与银行保险机构进行不当关联交易等。同时,还提出19项“不得”,包括不得直接或间接交叉持股、不得以所持银行保险机构股权为非本单位及其关联方的债务提供担保、不得以投机套现为目的等。另外,在责任义务方面,共提出13项要求,包括主动学习监管规定、配合风险处置、利润分配等。
《办法》对持股行为加以限制,其中,针对近年来频频出现的险企股东热衷股权质押,且部分质押比例过高的问题,明确提出,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质押银行保险机构股权数量超过其所持股权数量的50%时,大股东及其所提名董事不得行使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上的表决权。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不得以所持银行保险机构股权为非本单位及其关联方的债务提供担保,不得利用股权质押形式,代持银行保险机构股权、违规关联持股以及变相转让股权。此外,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银行保险机构告知其所持股权的质押和解质押信息,并由银行保险机构在公司年报中予以披露。
对此,金融专家指出,银行保险机构作为由一行两会批准成立的正规持牌金融机构,其信用度是得到社会各界广泛认可的。一些机构借控股持牌金融机构的名义,大肆宣传、不当宣传其自身的产品和服务,不明就里的金融消费者上当后,极容易把矛头指向相关持牌金融机构。因此有必要对这种行为进行限制,要求大股东把自身的经营行为和持股的银行保险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分离。
“坚持问题导向,充分吸收整合现有监管规定,注重借鉴国内外良好实践,对大股东的有关行为提出具体要求。”银保监会表示,《办法》严格规范约束大股东行为,进一步强化大股东责任义务,统一银行保险机构的监管标准,压实银行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且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大股东,银保监会可视情形向社会公开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