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9)皖0124执854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阮景奇
性别:男
年龄:35
住址:红安县觅儿寺镇尚古山村4组
身份证号:421122********6336
立案时间:2019-03-13
执行法院: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汪尚书各项经济损失20000元;二、被告彭升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汪尚书各项经济损失295165.86元;三、被告阮景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汪尚书各项经济损失78791.46元;四、驳回原告汪尚书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00100元,由原告汪尚书负担10000元,被告彭升润负担7000元,被告阮景奇负担250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2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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