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岁的小陈出生于湖南,是个刚毕业没多久的大学生。
由于在外地上大学,小陈和其他大学生一样,面临着工作、住处两大难题。初入社会的她没有任何经验,租的房子贵,离公司远,工资又不高,她靠着家里的“救济”,苦苦支撑了半年后,终于决定换房子。
可是,小陈找了很久也没找到合适的,眼看房子就要到期,她越来越急,这个时候,男子王某对她伸出了援手。
案发前,小陈和朋友在KTV唱歌,经过朋友介绍认识了王某。她把王某当普通朋友,可王某却想跟她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所以在认识后对她很是殷勤。
恰巧这天,王某从朋友那得知小陈正在为租房发愁,他便联系小陈,说自己一个人租了个两居室,让她先搬过来住着,然后慢慢找新房子。小陈本想拒绝,但看到王某房子的位置离公司很近,于是便同意了。
就这样,两人仅仅认识3天就住到了一起,小陈还在为暂时有住处而开心,却不知道自己是羊入虎口。
同住期间,小陈被王某多次表白,她对王某没有感觉,所以拒绝了多次。不仅如此,她还发现王某居然偷偷去拿挂在阳台的内衣。面对这样一个变态,小陈不害怕是假的,她开始加快速度找房,并准备趁王某不在家时偷偷搬出去。
可还不等她搬走,王某率先发难。他发觉小陈在加紧找房子,意识到如果还不出手以后可能再也没有机会,最终,他决定生米煮成熟饭,强奸小陈。
这天凌晨,王某在客厅看电影,这部电影恰巧是小陈一直看的。于是,她也坐在沙发上看了起来。过程中,王某一点点朝小陈的身边挪去。小陈及时发现,叮嘱他保持距离,并告诉他自己已经找到了新房子。
原本坐回到原处的王某一听到小陈说要搬走,直接扑向了她。小陈挣扎呼救,王某就用拳头殴打她的面部,骂她不知好歹。小陈不敢再反抗,被王某强行脱掉衣服,遭到了他的侵犯。
事后,王某穿好衣服,以小陈的生命安全威胁小陈不准报警,然后便外出了。小陈害怕王某没走远,害怕他回来后做出更过激的行为,于是出门跑到楼上报了警。
此时的王某就坐在单元楼门口抽着烟,在侵犯完小陈后,他就后悔了,可这时已经为时已晚。当晚,王某被警方抓获,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过鉴定,小陈的伤势为轻微伤。
案发之后,王某的家属多次找到小陈,最终通过3万元的经济赔偿,获得了小陈的谅解。
王某的判决王某违背小陈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对小陈实施殴打,在其不敢反抗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案发后,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王某通过经济赔偿,获得了小陈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其辩护人辩护提出:
com王某主观恶性不大,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适用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二审法院认为:
首先,王某强奸既遂,并在犯罪过程中对小陈实施殴打,造成小陈轻微伤,王某的犯罪行为不符合情节较轻。
其次,原审法院对辩护意见中的情节均已评价,已充分考虑王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王某的认罪悔罪态度,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王某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
因此,对二审法院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配图源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