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省,历史上省字(zi)原始是衙门名,非地域名。
在金元两代,开始有行中(zhong)书省。中书省是当时中央的宰相(xiang)府,一般称为都省。
行中书省是由中央宰(zai)相府(都省)分出一个机(ji)关驻扎在外面。
这因蒙古人征服中国,不敢把政权分散(san),要完全把握集(ji)中在中央。
某地方出了事,就由中央宰(zai)相府派一两个人去管控,行省是一个行(xing)动的中书省。
过去御史台派人考察地(di)方行政,今天在这里,明天到那(na)里,所以有行台。
一.行省(sheng)与中书省行省制(zhi)度是元朝地方行政制度。以中书(shu)省总理全国政务(wu),称都省。
行省最(zui)早可上溯至魏晋的行台,在(zai)蒙古灭金的过程中正(zheng)式形成并逐渐演(yan)化成地方最高官府,蒙元在(zai)灭金的过程中仿行金朝这一建置, 并在日后的军事行动中随(sui)战事而推进。
由于(yu)行省多是以受朝廷派遣(qian),临时处理军政(zheng)事务的形式出现,特别是许多行省长(chang)官皆以中书省“宰执行某处省事(shi)系衔”,行省与中书省的关(guan)系,大致相当于分支与母体(ti),是中书省的派(pai)出机构。
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中书(shu)省言“宰执之名,不宜轻授”,行省长(chang)官兼挂中书省宰(zai)执的头衔被取消,行省由此逐步转化为固定(ding)的地方最高官府, 成为中书省的下(xia)属,接受中书省的(de)节制和领导。
可是,即使在制度定型、行省地方化之后, 它仍然具有中书(shu)省分支机构的性质。
《元史》在叙述全国行政区(qu)划时称“立中书省一,行中(zhong)书省十有一”, 将两者并列。
就全国范(fan)围而言,行省并(bing)未覆盖全部路府州(zhou)县,离大都较近的山(shan)东、山西、河北等土地都由中(zhong)书省直接管辖,这就是说,作为国家(jia)最高行政机构的中书省,将全国大(da)部分州县交给自己的分(fen)支机构—— —行中(zhong)书省统辖,但仍保留了一小部分由(you)自己直辖。
行(xing)省的性质具有双重性,直(zhi)接导致行省的职权也具有双重性。
既然(ran)行省是从中书省分出去的“治外”机构(gou),其代表中央分驭各地的(de)使命就会存在,当然也会(hui)被授予与中书省一样相应集中的权力(li)。
“自人民、军旅、赋役、狱讼、缮修,政令之属,莫不总焉”。
行省在一个地区权力(li)集中的程度,从某种意(yi)义上来说比中书省还(hai)要高,至少中书省在制度上还(hai)不掌握军权。
从行省设置的目的(de)和作用看,主要是着眼于(yu)政治上的统治和军事上的(de)控制,酷似十个大军区。
无论是作为朝廷(ting)的派出机构还是作为常设(she)的地方最高官府, “其(qi)代表中央进行政治控驭和军事镇遏(e)的色彩,一直非常浓厚”。
这种权力的全面性(xing)、高级别性和高机动(dong)性,使得行省与前朝的地方行政机构(gou)存在明显区别。
此外,行省在代表中央控驭地方行(xing)使大权的同时,也兼替地方分留(liu)部分权力。
1、以财政(zheng)权为例;
“昔之有国家者,藏富之所,散于列州。而今也,藏富之所,聚与(yu)诸省”。
行省将各路州的财赋集(ji)于行省治所后,成为唯一有权、较为(wei)机动地支配地方留用财赋的(de)机构。
可是(shi),行省虽有如此的权力(li),但因其同时具有地方最高官府的性质(zhi),也就决定了它在权(quan)力行使中必然受到中书省的制约。
2、以行政权为例
官吏任免的人事权来看,行(xing)省就表现出无所作为。
元代地方官的选用(yong)主要由中书省和吏部负责,元(yuan)朝模仿唐制,每隔三年(nian)由中书省委派使者会同行(xing)省官及行台监察御史,迁调所在(zai)官吏。
通过这项制度,元朝基本解决了行省所辖边远(yuan)地区官吏铨调迟缓,或大量(liang)缺官等弊病,又始终(zhong)将包括边远地区在内的各级(ji)地方官吏的调任权(quan)紧紧地掌握在中(zhong)央。
总之,元代各级地(di)方官吏必须“受命于朝(chao)而后仕”, 行省对绝大多数地方官的(de)任用和铨调是无法干涉的(de)。
3、再(zai)以军权为例
行省是元代地方官府中唯一握(wo)有较大军权的机构,但(dan)元朝将军队的统属权委付于行省后(hou), 并没有让行省独立行(xing)使其军权,而是禁止擅调军队(dui)、限制并惩办军将之权,通过授受(shou)牌符,直 接布置调换戍兵和(he)整点军队等环节加强对行省的(de)控制, “诸行省非奉旨毋擅调军(jun)”。
元朝后期, 由(you)于军情的需要,对行省的限(xian)制有所放宽,但行省始(shi)终受到中央的节制。
终元(yuan)一朝,行省也并未能构成名副其(qi)实的独立地方军事势力。
总之,行省既代表中书(shu)省的派出机构,又具有地方最(zui)高官府的性质,在权力的(de)行使上主要为中央收(shou)权,同时兼替地方留权。
二、行省与宣慰司宣慰司始于唐而盛(sheng)于元,是元代仅次于行省的地方重要官(guan)府。
宣(xuan)慰司的演变大致经过三(san)个阶段:
1:元世祖中统元(yuan)年(1260年)初设(she)宣慰司,最初的十路宣慰司大致(zhi)是由宣抚司改造过来,其职能基本(ben)也与宣抚司相同(tong), 是监治各地汉世侯的“监(jian)司”机构。
“建监司以(yi)治诸侯。诸镇诸侯 各握兵民,不可(ke)猝罢,当置监司,以收其权利,制其所(suo)为”
当汉地世侯被(bei)罢黜时,宣慰司的这一使命便已(yi)完结。
2:至元(yuan)元年至至元十五 年(1264—1278年),是临时处理军政(zheng)事务机构。
这(zhe)一时期元朝的行省尚(shang)未成为定制,宣慰司常常与(yu)行省迭为废立, 职能互相交(jiao)叉,甚至互为 替代。
在元军南下攻宋的过程(cheng)中,在南方地区先后设置了十二道宣(xuan)慰司,和行省共同构成一种军官兼管民(min)政的混合统治体制,此时的宣慰司实(shi)质上是一种过渡(du)性的地区性军事管制机构。
这一时期宣慰司体制是与(yu)行省制度的探索、创行并(bing)存的时期,宣慰司(si)设置遍布南北广大地区。
3:至元十五年到元末 (1278—1267年),元(yuan)世祖对宣慰司进行了大幅度的整(zheng)顿和改进。
“命(ming)宣慰司兼行元帅府事并听行(xing)省节度”,各行省范(fan)围内的宣慰司陆续被置于行省(sheng)节制之下。
10个行省隶属下的宣慰司(si)共达60多个,宣政院属下3个,中书省属下6个, 其中绝(jue)大部分是长期设置。
《元史·百(bai)官志》记载:
“宣慰司(si),掌军民之务,分道以总郡县,行省有(you)政令则布于下,郡县有请则为达于省。有(you)边陲军旅之事,则兼都元(yuan)帅府,其次则止为元帅府。 其(qi)在远服,又有招讨、安抚、宣抚等使(shi),品秩员 数,各有(you)差等。”
而作为行省的分治机构,宣慰(wei)司必然具有“分道以总郡县”的基本(ben)职能,因此,宣慰司有较稳定的辖(xia)区,多者十几个,少者(zhe)三五个, 除行省治所外,其(qi)余各道大都为宣慰司所辖。
如江浙行省(sheng)辖下的浙西道宣慰司,治(zhi)所在杭州,管辖路州包括杭州(zhou)路、湖州路、嘉兴路(lu)、松江府等。
作为行省属下的分治(zhi)机构,宣慰司包含两类:宣慰司和(he)宣慰司都元帅府。
其职(zhi)掌不仅广泛涉及行政、财赋、司法、军(jun)事、屯田、驿站等, 而且权力(li)相当大。
特别是宣慰司都元帅府,军(jun)民兼领;
“掌军民(min)之务,分道以总郡县,行省有政令则(ze)布于下,郡县有请则为达于省(sheng)”。
作为行省的分治机构,宣慰司(si)需经常向行省禀告政务,行省(sheng)接到禀告后,或直接给予答复(fu), 或转申朝廷中书省,听候裁决。
总之,宣慰司作为行(xing)省属下分治军民的机构,官从二品(pin),仅次于行省,其职权广泛,地位特(te) 殊,受到朝廷的高度重视,是元代行省制度中重 要(yao)的一个部分。
三、行省(sheng)与中央集权钱穆先生在对行省制度进行评价(jia)时说:
“行省是一个(ge)极不合理的制度(du)……行中书省就是一 个行动的(de)中央政府,宰相府的派出所,分驻在这 个地方来管(guan)事。如是则地方绝无权(quan),权只在中央 ……这种行省设施,实际上并不是为(wei)了行政方便,而是为了军事控制(zhi)。”
钱穆先生认为(wei)行省制不合理的,显然是从行省设置的(de)初衷来评价行省制度的作(zuo)用,虽然肯定了行(xing)省可以加强中央集权,但更多(duo)的还是持贬低态度(du)。
李治安先生在其《行(xing)省制度研究》中认为(wei):
“元行省制中央集权是秦汉以来郡(jun)县制中央集权模式的较高级演化形态(tai),也是两宋否定唐后 期藩镇分权的继(ji)续。”
行省(sheng)弥补了传统郡县制的不足,元中央(yang)在郡县制的基础上另加行省之类(lei)的高层督政组织于中央与(yu)路府州县之间,把行省当(dang)做分权与集权的枢(shu)纽。
行省以其内部特有的机制,使军(jun)事、财赋、监察三位一体的行省高层(ceng)督政区成为比较成熟、稳定的(de)建置,从而长期发挥着为中央集(ji)权服务的作用。
但极端的中央集权未必是(shi)古代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的最佳模(mo)式。
“知封建(jian)之所以变而为郡县,则知郡县之弊而将(jiang)复变。然则将复变而为封建乎?曰:不(bu)能。有圣人起,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zhong),而天下治矣……封建之失,其专在下(xia);郡县之失,其专(zhuan)在上”。
如上所(suo)述,行省在一个地(di)区权力集中的程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shuo)比中书省还要高,这正是地(di)方分权的体现,行省(sheng)可以灵活的处理地方各项事务。
最理想的中央与地方(fang)权力结构,应该(gai)是既能保证中央政府有足够的力量统(tong)治好全国,又能保障地方有适度(du)的权力建设好地方。
也就是以中央集权(quan)为主体,适当添 入地方(fang)分权的若干内容,即(ji)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主辅结合的(de)新模式才是最为有益(yi)的,而行省制度恰恰(qia)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这种(zhong)新模式。
由于行省位(wei)高权重的特殊地位,它的存在与唐宋(song)以来不断强化的中央集权观念,确实(shi)存在很大的冲突,所以遭到(dao)当时许多士人的反对。
然而,行省终元一朝也未被(bei)撤废,说明它确有其(qi)合理之处。
明初废行省设三司,只是改变(bian)了行省的职权,将其(qi)权力一分为三的同时,省(sheng)的区划并没有大的改变,三(san)司仍然是省一级的官署(shu)。
由于三司鼎立,缺乏应有的(de)协调配合,明清两朝又(you)设总督、巡抚来统辖一省或数(shu)省com,这种以督抚为长官的省区(qu)制,一直延续到清朝灭(mie)亡。
民国以来, 省依然是中央直辖地(di)方的一级行政区划(hua),省区制至今仍在我国政治经济生活(huo)中占有重要地位。
所以,行省实际是名亡(wang)实存,相反,它开启(qi)了三司高层的管理模式,700多年来一直被沿用。